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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系定名為「私立義守大學化學工程學系暨生物技術與化學工
程研究所」,簡稱「義大化工系暨生技化工所」。
(以下簡稱本系)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私立義守大學化學工程學系系學會」,簡稱「義
大化工系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三條 本會組織章程定名為「義大化工系會組織章程」,簡稱「本會
章程」。
第四條 本會會址於高雄縣大樹鄉學城路一段一號 義守大學。
第五條 宗旨與目的
   第一項 爭取與維護本系師生權益,並加強師生聯繫與情感之
溝,培養系上成員團隊互助的精神。
  第二項 提振學習風氣、充實課外活動,樹立優良系風,發
揚系譽並協助系上學生充分學習各方面知識,以服務本系
所全體師生為宗旨
  第三項 增進本系與校內學術活動之交流與發展。
第四項 促進與其他大專院校相關科系之交流。
第六條 本會章程為本會執行之最高依據,各項會議之決議不得牴觸本
會章程;若有牴觸,則該項決議視為無效。

 

 

 

第二章 會員資格以及服務對象
第一條 凡本系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二條 本會服務對象為本系之學生。
第三條 本會會員在畢業、轉系、轉學、退學及休學等情形發生
時,自動喪失當然會員資格;視其復學後自動恢復其資格。
第四條 凡依入學年度規定之會費並完成繳內者即可成為本會正式
會員
第五條 本會當然會員行為不檢、損及會譽;為個人或少數人利益
,嚴重損害他人或團體之行為,於本會查證屬實,送交幹部
會議並獲得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提交本系師
長及系主任核准,取消其參與本會活動與相關會議之資格。

 

 

 

 

 

 

第三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凡本會當然會員皆享有下列權利:
第一項 參與本會公職之權利。
第二項 優先參與各項本會舉辦之活動,以及本會所提供之
服務。
第三項 可參與會員大會,並享有平等之發言與決議之權
力。
第四項 對於本會可提出適當之建議。
第二條 凡本會當然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第一項 按規定繳交系會費。
第二項 遵守本會章程與相關決議。
第三項 受聘為本會幹部。
第四項 配合並協助本會各項活動之進行。
第五項 維護本系之榮譽。
第三條 凡本會正式會員可享有該學年度經幹部會議決議相關福
利。
第四條 可依正常管道將各班班會提出之相關建議,送交本會幹部
會議討論

第五條 系會費退費機制如下(102年系員大會修訂之條例):

第一項 如遇轉系、轉學、退學及休學情形發生時,可提出退費申請,除上述條件外,不得隨意申請退費。

第二項 每學期退費貳佰伍拾元,且從提出申請之下一個學期開始計算。
第三項 一年級上學期提出申請,退費壹仟柒佰伍拾元整。
一年級下學期提出申請,退費壹仟伍佰元整。
二年級上學期提出申請,退費壹仟貳佰伍拾元整。
二年級下學期提出申請,退費壹仟元整。
三年級上學期提出申請,退費柒佰伍拾元整。
三年級下學期提出申請,退費伍佰元整。
四年級上學期提出申請,退費貳佰伍拾元整。

 


第四章 會長
第一條 會長為本會之領導者、 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統合各組管理、負責會務規劃、決策、執行與檢討及彙整相關意見並定期召開幹部會議。
第二條 會長職權如下
第一項 主持幹部或相關會議。
第二項 依本會章程及會議之決議積極推動會務。
第三項 各幹部由現任會長從當然會員中選任。
第三條 會長之任期
第一項 會長任期為一學年,不得連選連任。
第二項 會長因故缺位時,由副會長代行職權。如副會長也
因故無法接任時,由執行秘書代行職權。
第三項 會長因故缺位且所餘任期超過三個月以上,應即刻
辦理補選。
第四項 會長經由當然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聯署同意並獲系
主任簽核,即得罷免之。
第四條 保管系會存摺印鑑乙枚。

 

 

 

 

 

第五章 選舉及罷免
第一條 會長選舉以公開、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
第二條 選舉單位
第一項 由本會幹部成立選舉委員會。
第二項 現任會長為該選舉委員會之當然主任委員。
第三項 選委會成員不得參與競選造勢相關活動。
第三條 選舉人及候選人
第一項 本系成員皆為選舉人。
第二項 參選者須於公告登記日期內向選委會完成候選人登
記,若登記日期截止後無人登記參選,則由二年級推
選兩組候選人參選。
第三項 正副會長參選人搭配成一組候選人,兩人需為不同
班級之當然會員。
第四項 候選人資格
第一款 學期操行80分以上且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二款 會齡需滿一年。
第三款 需能完整執行會長任期一學年者。

第四條 程序
   會長選舉公告期間,當然會員得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在幹部會議上公開抽簽決定選舉號次,在規定期間展開競選活動。會長候選人若有兩組(含)以上,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人;若得票數相同則重新投票。若重新投票票數仍相同,則由系上老師投票決定 。若只有一組參選,須得到有效票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贊同票方為當選人;反之,則重新辦理登記,並進行重選。
第五條 補選
第一項 辦理辦法:符合本會補選條件方可舉行。
第二項 補選需遵循本會選舉辦法辦理
第三項 補選條件成立時,三周內辦理完成

 

 

第六章 行政單位
第一條 行政單位隸屬於會長之下,基本設立總務組、出納組、體育組、文書組、活動組、執行秘書,如有需要經會長提出由系會幹部會議決議後,可增設美宣組、資訊組、攝影組、公關組、器材組。
第一項 行政單位應於新任會長當選後三周內提交指導老師
同意後公告。
第二項 各組設置組長乙名、組員若干名,如有需要增設乙
名副組長,組長需向會長告知並同意後即可。
第三項 應由會長召集定期召開行政單位幹部會議。
第二條 副會長
第一項 協助會長辦理會務。
第二項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
第三項 聯繫系會幹部之情感。
第三條 執行秘書
第一項 本職由會長聘任上屆優良幹部擔任。
第二項 協助會長人事管理以及議事安排,協調各單位連絡
等相關事務。
第三項 副會長因故不能代理會長職,代理副會長職務。
第四條 總務組
第一項 負責本會預算、決算的編製及經費的支出控制。
第二項 學期內每月公布會內相關帳目收支明細。
第三項 總務組須下設出納長乙名。
第四項 保管系會存摺及印鑑乙枚。
第五條 活動組
第一項 負責企畫舉辦本會各項活動,包括校外教學及迎新
等活動。
第二項 協助系上活動籌備。
第六條 器材組
第一項 負責本會所有設備器材之管理與借用事宜。
第二項 本會器材購置。
第七條 文書組
第一項 負責本會會議及各項文書記錄、通告、通訊錄等相
關事宜。
第二項 資訊化各項書面資料及保管。
第八條 體育組
第一項 舉辦各類體育競賽。
第二項 協助系隊的各項事務。
第三項 球類器材管理,但需對器材組負責。
第九條 公關組
第一項 辦理本會各項活動宣傳及與他系交流事宜。
第二項 加強本會對外關係與尋求贊助廠商等相關事宜。
第十條 資訊組
第一項 關於系學會網頁設計,資料維護以及網路公告。
第二項 系學會電腦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十一條 美宣組
第一項 系學會公告及活動等海報宣傳製作。
第十二條 攝影組
第一項 本會會議、活動、演講之攝影與照片收集建檔。
第十三條 本會各幹部均為義務性無給職。
第十四條 行政部門之罷免
第一項 會長得於幹部會議提出罷免案,經會議需由三分之
二幹部出席,出席幹部二分之一同意後並提交指導
老師同意,得免除其職務。
第二項 幹部間之幹部罷免案得經幹部二分之一以上簽名
聯署方可提出,經會議需由三分之二幹部出席,出
席幹部二分之一同意後並提交指導老師同意後,得
免除其職務。

第七章 會員大會
第一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織而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條 會員大會之任務如下:
第一項 罷免會長。
第二項 學會應公告該學期所有活動收支明細。
第三項 決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條 召開會員大會
第一項 會長每學期至少須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第二項 必須出席人員:系會幹部、各班班代及系隊代表(可
代理)
第四條 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一連署時,會長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八章 財務經費管理
第一條:財務來源如下:
第一項 會員繳交之系會費及其利息。
第二項 校內、校外各項補助及募捐。
第三項 機關團體及個人贊助。
第四項 活動收費。
第五項 其他收入。
第二條 本會可視實際情況需要,經由幹部會議後,決議調整會費
金額。
第三條 本會之各項收入,均應納入經費管理。
第四條 學年終了所餘之經費,除另有決議之部份,需悉數移交下
屆。
第五條 本會會費之運用須附上發票或正式收據,若無法取得收據
得以支出證明,經幹部會議以及指導老師同意後簽章核銷。
第六條 本會系會費收費及退費辦法須遵循本會收費及退費作業要
點,作業要點請詳見附件一。

第九章 交接
第一條 本會幹部之交接,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
第二條 應交接之物如下:
一、本會會印、會旗及代表物件。
二、全體會員名冊。
三、系會款項清冊。
四、財產清冊內所列之本會財產。
五、存檔之各項資料。
六、學會領款私章更換。
七、其他有關之物件。
第三條 應屆與新任幹部交接後需有雙方簽名憑證,各物以確實轉
交至新任幹部。
第四條 交接後之應屆系學會,為新任系會之當然執行秘書,應善
盡協助之責,提供經驗與指導,協助新任系會運作順利。

 

第十章 本會章程修改辦法
第一條 本會章程若系會幹部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則可提出修改
案。
第二條 本會章程修改案,須各班推派三名代表出席,系會幹部四
分之三出席,總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一章 特別條款
第一條 預備基金
第一項 須於每年系會費收入中提撥百分之十做為該筆基
金。
第二項 本筆基金須存放於本系戶頭之中,本系系助理為當
然保管人。
第三項 本基金須經過幹部會議、系會長、指導老師及系主
任簽名同意後方可解凍。
第四項 若本會戶頭於學年結束後金額大於五十萬,其多於
金額直接存入本基金。
第二條 大型盃賽
第一項 若承辦校際盃賽,會長及活動長為當然召集人並統
籌盃賽相關事務。
第二項 本盃賽之相關支出,可動用預備基金。
第三條 補助辦法
第一項 補助對象:本系系隊及大學部各班。
第二項 球隊補助須遵循本系系隊補助及獎勵辦法,辦法請詳見附件二。
第三項 各班申請補助需限於校外活動且人數需達20人以上。
第四項 補助條件:系隊代表、各班須有20人以上出席會員大會方可獲得補助資格。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條 本會章程為本會會務執行之最高依據。
第二條 本會章程若與學校規章或相關法令抵觸時,則需依學校規
章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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